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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公权力之鸡生私权利之蛋,解读天价停车费

2012-01-05 14:08:32 来源:


借公权力之鸡生私权利之蛋,解读天价停车费

  2009年,兴隆一辆半挂车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半挂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由当地交警部门指定到一家停车场停放。至2011年12月末,这场交通肇事官司最终处理完,挂车车主到停车场准备提车时,对方却告之要缴纳8.8万元的停车费。车主强烈质疑天价停车费。(燕赵都市报)

  可以说“天价”成了2011年流行语,有时军峰“天价过路费”、中石化“天价酒单”、塘厦镇“天价课本”,现在又出来一个“天价”停车费,林林总总,令人目不暇接。真的是中国人富到这般程度了吗?当然不是。依笔者看来,这些现象的本质是公权力鸣锣开道,私权利顺风搭车,借公权力之鸡,生私权利之蛋。

  事故车天价拖车费、天价停车费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但是,这次的天价的确有些太“天”,把“天价停车费”再次推到风口浪尖。车主在发生事故之后由交警指定将车存放到停车场,对于放到哪个停车场,车主是没有选择权的。这就是公权力。放到停车场之后,停车场胡乱收费,算出个天价,这就是私权利。而公权力和私权利是如何挂上钩,私权利是如何搭上公权力的顺风车的,则属于不可见光的幕后交易。

  据青龙县物价局的副局长张树军介绍,河北省有文件要求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行单位承担,对此,物价部门曾对交警进行过检查,发现他们的确不再收取费用。而对于本案的天价停车费,该局检查所的高所长则认为车停在了个人停车场,收费标准没有文件依据,属于市场行为,“你占了人家的地方,就应当给人家钱。”凿凿然,很有道理的样子。但是,他偷换了一个基本的概念:什么叫市场行为?车主没有选择权,任人宰割的行为也算是市场行为吗?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就是自由,在不受公权力干涉的条件下自由贸易。如果将公权力作为交易筹码并披上市场行为的外衣,那就是对市场经济最大的亵渎。

  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做“强迫交易罪”。说的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停车场假公权力之名行私权利之实,挟交警以令车主,并开出天价停车费,其行为已经涉嫌强迫交易,笔者建议司法机关介入,立案追查。

  我国刑法还有一个罪名叫做“滥用职权罪”。既然已经有文件规定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由执行单位承担,这就是要断了交警这条线上的财路。而交警却另辟蹊径,把事故车指定到个人停车场,并让个人停车场开出天价停车费。很显然,交警在行政执法中没有权力将事故车指定到个人停车场,交警的行为就属于滥用职权。如果交警私下接受停车场场主的红包或者与停车场场主瓜分利润,那么其行为就不仅仅是滥用职权,而是已经构成“受贿”了。

  “天价停车费”表面上看受害人是车主,其实当它成为一个事件并被万众瞩目时,交警的执法权威就已经被动摇了,而更不可估量的损失则是整个警察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这恐怕不是靠仅仅多创收几个停车费能够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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